商务部拟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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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2-08-17
来源:中商情报网
7月30日,商务部网站公布了《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拟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购、维修、翻新、销售等进行规范,要求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。
根据意见稿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,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。登记须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、商标、产品制造商、型号、机身序列号、生产日期、收购时间和地点、个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、企业营业执照、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。
同时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质量状况、性能情况和主要部件的维修、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、生产者信息,以此作为定价依据,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格一并记入产品档案资料。经营者对产品自行维修、翻新的,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、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、维修翻新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。
意见稿明确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得将在收购过程中获得的机关、企(事)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购销活动无关的领域。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。对于收购的旧电脑等存储介质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在收购前提示出售人删除相关信息。
根据意见稿,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,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7月30日,商务部网站公布了《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拟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购、维修、翻新、销售等进行规范,要求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。
根据意见稿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,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。登记须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、商标、产品制造商、型号、机身序列号、生产日期、收购时间和地点、个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、企业营业执照、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。
同时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质量状况、性能情况和主要部件的维修、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、生产者信息,以此作为定价依据,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格一并记入产品档案资料。经营者对产品自行维修、翻新的,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、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、维修翻新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。
意见稿明确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得将在收购过程中获得的机关、企(事)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购销活动无关的领域。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。对于收购的旧电脑等存储介质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在收购前提示出售人删除相关信息。
根据意见稿,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,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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